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4-07-08
安徽省化工企业Ldar检测频次是按照长三角统一标准《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DB34/T 310007-2021)执行吗,还是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执行?望书面答复,谢谢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其他生态环境标准,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发布。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必须执行。企业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进行VOCs泄漏检测频次应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执行;《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DB 34/T 310007-2021)为长江三角洲区域统一生态环境标准,如被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或者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引用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则应按照《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DB 34/T 310007-2021)执行,具体以属地要求为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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