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2-06-13
老师您好, 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子工业》 HJ 1253-2022 “表 1 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描述,电子器件制造排污单位若属于重点单位,间接排放需要对车间排口进行每日监测,监测指标包含“流量、总铅、总镉、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银、总砷”,其中“总镉、总铬、六价铬”在表1内有具体说明,可根据排污许可证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确定。但是针对“总铅、总镍、总银、总砷”没有特殊说明,请问若原辅材料不涉及总铅,是否此排口还需要对总铅进行每日监测? 同理,“表 3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要求每年对“苯、甲醛、铅等”进行监测,如果原辅材料不涉及此类污染物,是否还需要进行进度监测。 谢谢。
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 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子工业》(HJ 1253-2022)的指标选取原则为《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该行业排放标准中,电子器件涉及的半导体器件、显示器件及光电子器件等企业类别,其车间或生产设施排口“总铅、总镍、总银、总砷”均有标准限值,属于强制执行,须按HJ 1253-2022要求的监测频次开展自行监测。 二、可根据“表3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中“注2:根据排污单位的生产工艺和所执行的排放标准确定监测指标。”的原则,确定监测指标开展监测。 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工作的信任、支持!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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