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1-07-05
致吉林省市生态环境厅: 区域内医疗机构,拟引入微剂量骨龄仪,该设备已获取《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表,并且国家生态环境部拟在2021年8月份在其网站上公示。请问公示后,吉林省内医疗机构使用该骨龄仪,是否无需对机房做专门的辐射防护?是否无需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您好,根据《关于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辐射〔2018〕49号)相关要求答复如下: 一、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完成备案的《豁免备案表》抄报生态环境部,经生态环境部公告后在全国有效。 二、若企业年销售量超过豁免水平100倍(有条件豁免含源设备100台)或者持有量超过豁免水平10倍(有条件豁免含源设备10台)的单位,属于销售或者使用较大批量豁免放射性同位素产品的单位,应当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接受辐射安全监管。
关于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辐射[201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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