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05-18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11年5月1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2、国办函〔2014〕119号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两份文件应该都是没有废止的现行文件,其中都有对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进行定义,但两者存在差别,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定义中一个为“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另一个为“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且后续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全部存在冲突,我想请问应以那个文件为准?
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如《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有不一致的,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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