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报告(行政处罚)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09-03

环境 山东省 生态环境执法

问题

请问领导,2名监测人员现场检测,只有1人持有上岗证,这样的检测报告是否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回复

感谢您对山东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希望您继续支持我省生态环境工作,环保事业需要大家的共同参与。针对您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中第十条规定,生态环境监测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二)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能力确认方式应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的培训与考核等。根据上述规定,生态环境监测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理论知识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2. 《补充要求》中第十九条规定:现场测试和采样应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中4.1.4规定要维持公正的程序和4.2.1规定人员的行为应受到监督。在实务中之所以规定需要2名现场监测人员,系基于上述两条规定,出于相互监督、维护数据公正性的需要。现场检测中只有1人持有上岗证,另1人为未取得上岗证的人员即未获得相关资格的确认和授权的人员,说明其“不具备”采样能力和专业判断能力,起不到相互监督、确保数据公正的作用。因此,这样的检测报告不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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