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引爆的废旧安全气囊是否可以直接按照一般固废进行处置?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07-22

环境 内蒙古自治区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 综合业务

问题

我司有一批废旧安全气囊需要进行报废处置,按照2021版本的危险废物名录,旧安全气囊不在目录内,以及当时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中也说明旧安全气囊不具备环境危害所以移出目录,生态环境部2022年发布的标准HJ348的附件A也提出安全气囊不属于危废,所以是否可以直接当做一般固废处理,还是必须要进一步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找第三方机构测试?

回复

网友您好: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中,报废机动车拆解后收集的未引爆的安全气囊,不具有环境危害和健康危害,按照《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900-022-S63:报废交通运输工具,包括家庭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报废船只、飞行器、报废汽车、新能源机动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及其零部件。据此,旧安全气囊应按照一般固体废物管理。

关联文件

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公告2024年第4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环办便函[2023]470号)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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