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辐射﹝2018﹞49号)中对已完成豁免备案产品的销售、使用活动可免于辐射安全监管的进一步解释。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25-09-15

环境 全国 核与辐射安全 生态环境执法

问题

对《关于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辐射﹝2018﹞49号)中对已完成豁免备案产品的销售、使用活动可免于辐射安全监管的进一步解释。

回复

1.对于已完成豁免备案的射线装置和放射性同位素,其辐射风险较低,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会对人体造成辐射危害,生态环境部门不再对其销售、使用活动进行监管,即该类射线装置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销售、使用活动可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证,无需再增加额外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 2.完成豁免备案的射线装置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销售和使用活动已免于辐射安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对其操作人员不做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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