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13
尊敬的北京市生态环境局领导: 化学制剂药品厂产生的液体药品不良品是否可以进入本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达标后按照废水排放? 望回复.
尊敬的市民, 您好!来信收悉。现就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1.化学制剂药品厂产生的液体药品不良品须确认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其中“××”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2.属于危险废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产废单位应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置。我市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信息可查询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关于北京市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一览表,产废单位也可将危险废物交由其它省份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置。 3.不属于危险废物的,需对进入污水处理厂的药品进行评估,避免对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产生影响,加强监测,确保污水处理厂全面达标排放 。 感谢您对本市生态环境工作的理解和关注!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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