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属可溶态和总量的表述问题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06-17

环境 江苏省 生态环境执法

问题

对于《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76-2015,申请的CMA能力表检测项目为“铜”“铁”等,根据检测标准中,分别测定可溶态元素和元素总量后,报告能分别表述“可溶性铜”和“总铜”等吗?与能力附表中“铜”不一致是否可以?因为现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对金属的要求均为总量,在进行评价时项目的表述方式首先要求尽量一致。

回复

关于“关于金属可溶态和总量的表述问题”的咨询问题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76-2015)中分别规定了金属元素的“可溶性元素”和“元素总量”的测定方法。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表中此项能力未加限定时,参数包含“可溶性元素”和“元素总量”。检测报告中的参数名称须与取得的资质能力保持一致。 2、使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进行评价时,应按照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名称、限值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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