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 32 种元素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中 32 种元素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中国地质调查局南京地调中心(南京地质矿产研究所)、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国土资源部华东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淮安市环境监测站和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5 年 12 月 4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 32 种元素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中银、铝、砷、硼、钡、铍、铋、钙、镉、钴、铬、铜、铁、钾、锂、镁、锰、钼、钠、镍、磷、铅、硫、锑、硒、硅、锡、锶、钛、钒、锌及锆等 32 种元素可溶性元素及元素总量的测定。 本标准中各元素的方法检出限为 0.009 mg/L ~0.1 mg/L,测定下限为 0.036 mg/L ~0.39 mg/L。各元素的方法检出限详见附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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