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项目是否需要申请总量替代的咨询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2-12-26

环境 甘肃省 环境影响评价

问题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单位现有一报告表类项目排放的特征污染物为VOCs,依据《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 号)和《重大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监督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便函〔2020〕268 号)文件,要求报告书项目申请总量,报告表类没有要求。请问报告表类项目特征污染物VOCs是否需要申请总量替代。

回复

网友您好: 您的网站留言收悉,具体回复内容如下: 根据《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 号)要求,该文件适用于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石化、煤化工、燃煤发电(含热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行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 根据文件要求,报告表项目可不制定区域削减方案。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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