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严格控制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要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区域削减措施落实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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