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轮胎厂建厂位置咨询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19-02-01

环境 黑龙江省 大气环境 综合业务

问题

废旧轮胎厂,工艺中涉及炼化、硫化的挥发性有毒气体,根据《“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需要进入园区,《轮胎行业准入条件》中提到“新建和改扩建轮胎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地区生态环境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应在依法设立的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应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和环境要求”,而《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中没有提到必须在园区内建设。现在建立一个废轮胎厂,只进行废旧轮胎回收、切割、破碎等物理处理,不进行化学处理,也要在园区内建设么?有什么文件作为依据?

回复

工信部发布的《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没有对新建、改扩建废轮胎加工利用项目提出进园区要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提出,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项目如只进行废旧轮胎回收、切割、破碎等物理处理,不排放VOCs,不适用于上述规定。

关联文件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

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2号)

轮胎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第5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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