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12-22
想咨询一下。根据《声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里面3.9中,描述的Ⅰ类用地和Ⅱ类用地,Ⅰ类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园绿地,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Ⅱ类用地中包括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结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耕地,林地,山地,草地属于非建设用地,风景区这类用地没有归类。想问下。 在划分声功能区中,山区城市,划分的某个声功能区出现大面积林地,耕地这类用地,混合部分居住用地的话,所占面积又达不到70%的话,划为1类声功能区还是2类声功能区合适。
您好,《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是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指导文件,规定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原则和方法,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其中3.9所划分的“Ⅰ、Ⅱ类用地”是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所规定的用地类型基础上进行的划分。 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8.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 a)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4.2条规定的区域; b)Ⅰ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因此,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应综合参考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及规划目标,咨询问题中的混合部分居住区域所占面积达不到70%,只是划分为1类声功能区的条件之一。咨询区域声功能区划分建议结合区域现状及城市规划目标综合考虑。噪声区划原则上可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不超过五年调整一次。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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