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04-23
贵厅于2019年2月2日颁布了《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6号),附件《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点》第十一(1)条“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请问:不在省级以上港口规划范围内,符合地市级或县区级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可以建设吗
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规定,“建设项目存在变动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可以理解为不适用于已经完成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若企业已经完成环保验收,但设备和工艺有调整,则应该对照《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权属重新报批.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6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09号)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06-01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04-23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12-28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06-10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10-15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