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09-05
2019年以来,各地按照中央要求,进行生态环境系统垂直改革,县级环保局被调整为市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请问:县级环保局作为派出机构今后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如果被复议或被诉的话,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被告应当是市级生态环境局还是其派出机构?
2016年9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3号)规定,“调整市县环保机构管理体制。市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市级政府工作部门。”“县级环保局调整为市级环保局的派出分局,由市级环保局直接管理。”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生态环境部……不再保留环境保护部。”各地县级环保局现已更名为县生态环境局,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县级生态环境局能否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正在修订中。如涉及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以行政处罚决定中盖章部门为被申请人或被告,通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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