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频次问题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11-04

环境 江苏省 生态环境监测

问题

我公司是**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由于属地主管部门有自行监测方案评审要求,我公司委托修编了自行监测方案并于2022年6月通过了专家评审,评审完成后立即按照方案要求组织采样监测,由于疫情原因,7月份钻探与检测单位才进场采样。10月份又委托检测单位对厂区内一类单元地下水环境进行第二次采样监测。是否满足《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中表2自行监测最低频次的要求?

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会商研究,答复如下: 《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要求,表层土壤及深层土壤的最低监测频次分别为每年一次和三年一次,一类单元地下水和二类单元地下水的最低监测频次分别为半年一次和每年一次,初次监测应包括所有监测对象。 生态环境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企业应将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结果、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和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 经沟通,贵司因方案修编及疫情防控等原因未能于上半年完成初次监测,于7月及时开展相关补测,并于10月开展第二次一类单元地下水采样监测。贵司需在信息公开时及时说明未能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待补测结束后进行信息公开时进行备注说明。 当前,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贵公司应高度重视,在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及时通知监测机构按时完成自行监测,完整、准确、及时的公开监测信息。如未能开展自行监测,需如实公开说明情况。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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