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4-10-16
尊敬的省厅领导:您好!《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第七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一)纳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或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或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中要求自动监测的……”现有一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未纳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HJ971-2018)仅要求流量自动监测。企业废水日排放量超过100吨,但主要都是生活污水。除流量自动监测设备外,企业还需设置COD或氨氮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吗?
你好,《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第三章第九条要求排污单位的污染物自动监测因子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以及生态环境部相关要求执行,并应符合第九条第(一)至(七)款规定。其中第(六)款规定:“日均排放废水量100吨以上或CODcr30千克以上的安装CODcr自动监测仪;日均排放氨氮10千克以上的安装氨氮自动监测仪”。 设区市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实施自动监测的,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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