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汽车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沈阳绿恒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09 月 28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09 月 28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汽车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许可管理。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HJ-855);铸造车间和工段按照铸造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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