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环评审批后,排放标准变化,项目建成后可不可以办理排污证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06-29

环境 河北省 水生态环境 排污许可

问题

省厅领导好,有一个污水处理厂,在项目环评报批时,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批复的,《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是应该按照环评核发排污许可证并提出整改要求,还是按照现行《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让企业重新报批呢? 现在污水处理厂已经运行,不运行生活污水将直排。

回复

1.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 3.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具体请咨询当地具有审批权的部门。

关联文件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79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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