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编制中关于锅炉的问题咨询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4-10-11

环境 江西省 大气环境 综合业务

问题

现有一个项目拟采用一台2t/h的生物质蒸汽发生器,根据锅炉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合格证,其设计的额定工作压力为0.09MPa、水容量29L。根据《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以下简称“公告”)中关于锅炉的定义:“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该项目所使用的蒸汽发生器设计参数小于《公告》中规定的值,因此其不属于《公告》中所定义的蒸汽锅炉。而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关于锅炉的定义:“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其中仅有一个较为笼统的定义,并没有明确相应的参数要求来判定设备是否属于锅炉。那么,请问一下:1、该项目所采用的2t/h的生物质蒸汽发生器是否属于GB 13271-2014中定义的锅炉,还是按照《公告》中的定义,其不属于锅炉?2、该项目所采用的2t/h的生物质蒸汽发生器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规定要淘汰的“每小时2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3、若该项目所采用的2t/h的生物质蒸汽发生器不属于锅炉,其废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还参照执行GB 13271-2014的相关标准?

回复

您好,根据您的问题,经认真研究,回复如下: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关于锅炉的定义:“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如您的描述,属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支持!

关联文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

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14号)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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