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5-08-29
您好,咨询一下: 中国境内企业在安装、调试及维保境外二类射线装置(如工业CT机)时是否需要在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种类和范围中获取“使用”许可资质?未取得使用许可情况下能否进行以上活动?未取得使用许可情况下进行以上活动是否合规合法?境外企业是否和中国境内企业采用同样方式进行管理? 感谢给予解析和支持!
您好:根据现行管理要求,安装、调试、维修等涉及使用X射线装置出束产生射线的情况,在辐射安全许可证“活动种类和范围”中属于“使用”。另外,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取得许可证”。违反上述规定,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单位,按照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执行。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违反上述规定,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执行。感谢您的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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