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9-07-15
贵厅: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现就我公司遇到的有关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问题予以咨询,敬请指示。1.对于跨市县跨流域水利工程,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地点如何确定?均需向工程涉及所有县域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吗?2.一些接近完工或已完工的水利工程,还需要向环保主管单位进行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吗?万分感谢。
您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五条规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同时,第十四条规定: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或跨域涉及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因此,对于跨市县跨流域水利工程,环境应急预案应分别向所属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于接近完工或已完工的水利工程,经环境风险评估不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下,可以不进行备案。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9-06-11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12-23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9-11-14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01-11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08-09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