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价铬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问题的回复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21-06-09

环境 全国 大气环境 生态环境执法

问题

镀铬工序排放铬酸雾,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六价铬是否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附录A参考浓度限值。

回复

《关于六价铬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信件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环境空气”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镀铬工序排放的铬酸雾,应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其中镀铬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铬酸雾排放标准限值应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5中相应标准限值;镀铬工序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铬酸雾限值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相应标准限值。

关联文件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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