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的有关规则起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北京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501-2007)和《冶 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237-2004)。适用于下列标准的污染源应 执行以下相应标准: DB11/ 13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206 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DB11/ 207 油罐车油气排放控制和检测规范 DB11/ 208 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DB11/ 447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502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503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847 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914 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05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055 防水卷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056 固定式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01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11/ 1202 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03 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26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27 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28 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上述污染源执行北京市地方行业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执行GB 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 行)》外,其他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实施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 相关行业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2007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与DB11/ 501-2007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修订了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细化了监测要求。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6 年 12 月29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军玲、张增杰、瞿艳芝、俞珊、张双、韩玉花、刘桐珅、朱晓、陈梅梅、孙 成春。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 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锅炉、固定式燃气轮机和内燃机,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 铸锻工业、水泥工业、防水卷材业,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火葬场,印刷业、木质家具制造业、汽 车维修业、汽车整车制造业(表面涂装)、工业涂装工序,以及餐饮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前述固 定污染源执行本市或国家相应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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