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装置分类中对自屏蔽工业探伤机构理解的回复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02-12

环境 全国 核与辐射安全 综合业务

问题

2017年12月5日,环保部公布了《射线装置分类》,对其中工业用X 射线探伤装置中做了标注说明,即对于自屏蔽式X射线探伤装置的使用按照三类射线装置进行管理。该规定颁布后,我单位拟采购高频恒压X射线探伤机(260kV、3mA)1台,并在该设备外加建铅房屏蔽射线。该铅房建设后准备采用电脑与探伤机进行关联,在铅房门未关闭或关闭不严的情况下探伤机不能启动工作,厂商介绍该产品是将其定义为自屏蔽式射线装置,但我单位经咨询北京市及海淀区两级环保部门,两级环保部门记得解释为自屏蔽设备是指屏蔽部分是设备的一部分,即移除屏蔽部分后该设备无法工作,外建铅房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关联探伤机均不是自屏蔽式。 目前,上述两种解释均无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请问应当如何正确理解自屏蔽式X射线探伤机的定义呢?

回复

一、根据《射线装置分类》(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66号),工业用X 射线探伤装置分为自屏蔽式X射线探伤装置和其他工业用X射线探伤装置,其中自屏蔽式X 射线探伤装置的生产、销售活动按Ⅱ类射线装置管理,使用活动按Ⅲ类射线装置管理。   二、自屏蔽式X射线探伤装置,应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是屏蔽体应与X射线探伤装置主体结构一体设计和制造,具有制式型号和尺寸;二是屏蔽体能将装置产生的X射线剂量减少到规定的剂量限值以下,人员接近时无需额外屏蔽;三是在任何工作模式下,人体无法进入和滞留在X射线探伤装置屏蔽体内。   三、基于以上描述,来信中提到的高频恒压X射线探伤机(260kV,3mA),采取在设备外加建屏蔽体(铅房)屏蔽射线并将电脑与探伤机联锁的方式,不属于自屏蔽式X射线探伤装置的范围,应界定为“其他工业用X射线探伤装置”,按照Ⅱ类射线装置管理。

关联文件

射线装置分类(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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