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线装置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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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文件编号 公告2017年第66号
发布日期 2017-12-05
实施日期 2017-12-05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关于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的规定,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对现行的《射线装置分类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26号)进行了调整和修订,制订了《射线装置分类》,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2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射线装置分类
环境保护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12月5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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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射线装置分类》是一份关于如何根据潜在危害程度对射线装置进行分类的文件。以下是对该文本内容的分析:

1. 分类原则
射线装置根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被分为三个类别Ⅰ类、Ⅱ类和Ⅲ类。
• Ⅰ类射线装置具有最高的潜在危害,事故时可能造成严重的放射损伤,因此其安全与防护要求非常高。
• Ⅱ类射线装置的潜在危害较低,事故时可能导致较严重的放射损伤,安全与防护要求较高。
• Ⅲ类射线装置的潜在危害最低,事故时一般不会造成放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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