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的咨询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10-08

环境 上海市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 综合业务

问题

黄先生咨询有家公司在广东省设立的铅蓄电池销售公司,在江苏省内和重庆市内同时设立有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子公司,为满足客户需求而为客户收集转运废铅蓄电池,在江苏省内/重庆市内的子公司场所设置“集中转运点”。希望了解该公司能否在上海市申请办理《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许可证》?

回复

黄先生您好: 您咨询的信访事项已受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上海市废铅蓄电池区域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方案》(沪环土〔2019〕110号)、《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废铅蓄电池区域收集转运试点工作的通知》(沪环土〔2021〕163号)要求和本市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新建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单位原则上应由铅蓄电池市场主要品牌的生产企业设立,并按照“销一收一”模式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 相关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废铅蓄电池区域收集转运试点工作。申请试点单位在本市应至少具备一个废铅蓄电池集中贮存设施及十个以上收集网点,并且收集网点向集中贮存点转移、集中贮存点跨省转移均需填写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涉及跨省转移的应在转移前办理跨省转移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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