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02-25
万女士来电反映,某工厂拟在现有项目的占地范围进行改扩建。根据现有项目环评批复,规定了污水处理设施周边需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原有项目建成投产初期边界外100m范围内无敏感点,但经过多年城市发展后,现状卫生防护距离内实际存在居民小区等环境敏感点。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已不要求计算卫生防护距离,而是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已明确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由卫生健康部门提出并归口,请问本次改扩建项目环评是否还需执行厂界外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相关要求?是否可以只按照新导则要求,计算全厂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我单位收到你办转办的编号WZ993*************号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诉求,经调查处理,现将相关情况函告如下: 1、收到《交办单》后,我厅及时组织相关处室单位对有关诉求进行研究,并与万女士取得联系,核实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规,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客户对答复情况表示满意。 2、该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充分考虑恶臭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强以及当地的环境及气象等因素,确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同时,如果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要求的,应从其规定。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2020年11月发布了《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 》(GBT39499-2020),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实施后,项目环评应按照该标准明确的计算方法确定卫生防护距离。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从严执行。 办理人:陈小龙 联系电话:027-87167121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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