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回复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04-18

环境 全国 大气环境 综合业务

问题

2016年6月13日《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下简称《复函》)回复四川省环保厅并抄送各省环保厅的文中要求:“十三五”期间位于重点控制区市域范围内的燃煤机组、钢铁烧结(球团)设备、石化行业(现有企业2017年7月1日起)、燃煤锅炉(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均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请问,该《复函》是否对四川省之外的重点控制区城市有效?

回复

我部2016年6月13日印发《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该复函主送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是对《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3年第14号)相关条款的解释,相关要求对四川省及其他重点控制区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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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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