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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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政策解读与部长信箱
文件编号 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
发布日期 2016-06-13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来信:
2016年6月13日《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 号)(下简称《复函》)回复四川省环保厅并抄送各省环保厅的文中要求:“十三五”期间位于重点控制区市域范围内的燃煤机组、钢铁烧结(球团)设备、石化行业(现有企业2017年7月1日起)、燃煤锅炉(10t/h 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 2016 年7月1日起执行)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均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请问,该《复函》是否对四川省之外的重点控制区城市有效?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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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览
主题:关于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范围的确认
关键信息
1. 文件依据
•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
• 2013 年第 14 号公告
2. 适用范围
重点控制区包括四川省及其他重点控制区的城市
行业及设备
燃煤机组
钢铁烧结(球团)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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