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验收监测时处理设施进口监测频次要求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5-02-24

环境 北京市 生态环境监测

问题

老师您好,企业在做环保验收时,一般要对废气废水处理设施进口浓度进行监测,以评估环保设施的处理效率。请问进口的监测频次,是否也一定要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6.3.4第(2)条的规定采样2天、每天3/4次?是否可以按照6.3.4第(6)条规定适当减少监测频次呢?

回复

尊敬的市民, 您好!来信收悉。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6.3.4第(2)条中规定:对无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稳定排放、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废水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4次。据此,无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稳定排放、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一般情况下按此频次监测,具有明显周期、污染物不稳定排放、不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可参考6.3.4第(6)条规定适当减少监测频次。 感谢您对我市生态环境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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