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4-10-12
省厅的领导们好,我是一名安全员,在衡水市武强县中顺天然气有限公司工作,我有几个环保相关问题想咨,烦请解答,谢谢!问题如下: 1、询咨文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下文简称“试行办法”)是否仍有效? 2、我公司是否纳入试行办法适用范围?是否需要按照试行办法单独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能否仅在我公司安全生产综合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
感谢您对环境应急工作的关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环发〔2015〕4号)文件现行有效。该办法第三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核实是否属于上述情况,如属于,应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单独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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