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5-06-04
沥青搅拌站沥青烟影响评价技术问题咨询 沥青烟环境质量标准参考《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原苏联制定的居住区最大一次浓度为0.0637mg/m3执行。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和大气导则HJ2.2附录D中没有沥青烟的相关质量标准;沥青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写大气专项评价,是否需要预测沥青烟的影响?如果需要预测沥青烟的影响,计算占标率Pi时,C0i应如何取值?盼望给予指导,谢谢
一、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5.2评价标准确定要求:“环境质量标准选用GB3095中的环境空气质量浓度限值,如已有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选用地方标准中的浓度限值;对于GB3095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中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附录D中的浓度限值;对上述标准中都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选用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发布的环境质量浓度限值或基准值,但应作出说明,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二、8.2预测因子要求:“预测因子根据评价因子而定,选取有环境质量标准的评价因子作为预测因子”。 三、5.3评价等级判定要求“C0i为第i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浓度标准,μg/m3。一般选用GB3095 中1h平均质量浓度的二级浓度限值,如项目位于一类环境空气功能区,应选择相应的一级浓度限值;对该标准中未包含的污染物,使用5.2确定的各评价因子1h平均质量浓度限值。对仅有8h平均质量浓度限值、日平均质量浓度限值或年平均质量浓度限值的,可分别按2倍、3倍、6倍折算为1h平均质量浓度限值”。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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