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实测结果是否需折算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3-09-25

环境 广东省 大气环境 生态环境监测

问题

执行粤环函〔2019〕1112号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或《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江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这三个标准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限值300mg/m3、200mg/m3,实测结果是否需折算?

回复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经研究答复如下:《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及关于印发《江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江环函[2020]22号)要求:“暂未制定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包括……应参照相关行业已出台的标准,全面加大污染物治理力度,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按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因此,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监测结果应根据所参照或执行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确定是否需要折算。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关联文件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粤环函[2019]1112号)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

江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江环函[202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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