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06-13
我公司是一家生物质发电企业,2012年环评批复我们的排放标准为GB13223-2011中火力发电锅炉的排放标准,废气由20米高烟筒排放。2020年我公司超低改造后执行山西省地方标准DB14/1929-2019中65吨以上生物质锅炉的排放标准,废气由50米高烟筒排放,符合山西省地方标准DB14/1929-2019中不小于45米的要求,请问我们的废气由50米高烟筒排放是否可行合法、需要办什么手续?望尽快回复,谢谢领导。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系和支持。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底线要求,环评批复严于标准的应执行环评批复规定。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688号)第10条规定,“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为重大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 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根据以上规定,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6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29-2019)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2-01-30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2-03-03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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