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结合山西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位于山西省辖区内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本标准实施之日后,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严于本标准限值,以及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的,按照从严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并监督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函、张保会、高喜宽、党晋华、贾宁、董新春, 本标准由山西省人民政府2019年10月12日批准。 本标准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及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辖区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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