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4-10-27
请问,从事医用CT设备X射线装置的销售和CT设备维修的单位,是否应当具备生态坏境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并且使用范围应当包括: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如不具备辐射安全许可证,或使用范围不符,而从事医用CT设备X射线装置的销售及CT设备维修的单位,是否不合规? 谢谢!
网友您好: 您的网络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因此,从事医用CT设备X射线装置销售的单位需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具体种类和范围应根据所使用X射线装置的类别确定。CT设备X射线装置的维修,如涉及开机出束,则属于射线装置的使用,也需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如有其他问题,请电话咨询:0931-8790083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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