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道路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08-07

环境 山东省 大气环境 综合业务

问题

我想咨询:根据《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六条:“依法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止使用类型及排放限值”,高排放区域“使用”是怎么界定的?在禁用区“维修、禁用区经过”算使用吗?

回复

感谢您对山东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希望您继续支持我省生态环境工作,环保事业需要大家的共同参与。针对您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 您好,来信收悉。依法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简称“禁用区”)是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其中“使用”一般认为是非道路移动机械处于运行、作业等状态且实际发生了排气污染行为。若单纯维修、在禁用区经过,未产生排气污染的情形,一般不认为是“使用”。 感谢您对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关联文件

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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