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4-02-06
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161-2020),燃气锅炉的排放限值为“颗粒物≤5mg/m3、二氧化硫≤10mg/m3,氮氧化物≤50mg/m3”,而2018年发布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治理工作的通知》(冀气领办[2018]177号)文件中给出的燃气锅炉的排放限值为“颗粒物≤5mg/m3、二氧化硫≤10mg/m3,氮氧化物≤30mg/m3” 故,咨询下,目前廊坊市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是执行《标准》中的50mg 还是执行《通知》中的30mg?
您好,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161-2020)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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