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13/ 2170-2015《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北奇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科技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清龙、吴海云、刘昭朋、曹利荣、刘力敏、王碧琳、石晶晶、王春敏、刘冉、聂巨亮、周宏伟、王钧钧、赵文霞、任爱玲、郭斌。 本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4日批准。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各种容量的非发电锅炉。使用型煤、兰炭、石油焦、油页岩、煤矸石、水煤浆、重油、渣油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使用轻柴油、醇基燃料(如甲醇、乙醇)等其他液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油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使用未加工成型的农林固体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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