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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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地方标准
文件编号 DB13/5161-2020
发布日期 2020-03-13
实施日期 2020-05-01
适用区域 河北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13/ 2170-2015《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北奇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科技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清龙、吴海云、刘昭朋、曹利荣、刘力敏、王碧琳、石晶晶、王春敏、刘冉、聂巨亮、周宏伟、王钧钧、赵文霞、任爱玲、郭斌。
本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4日批准。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各种容量的非发电锅炉。使用型煤、兰炭、石油焦、油页岩、煤矸石、水煤浆、重油、渣油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使用轻柴油、醇基燃料(如甲醇、乙醇)等其他液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油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使用未加工成型的农林固体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_5161-2020).pdf 【0.55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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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161•2020)》是河北省针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地方标准,旨在控制和减少锅炉排放的污染物,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以下是对该标准文本内容的分析:
1. 标准适用范围
适用于河北省内各种容量的非发电锅炉
包括使用型煤、兰炭、石油焦等燃料的锅炉。
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列出了一系列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如GB 5468、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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