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01-05
请问:(1)《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关于900-003-04豁免环节,农药生产企业实际应该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具体怎么做;(2)农药生产企业环评阶段预计危废(沾染农药的废包装物)产生量为1吨/年,实际生产线产生的危废(沾染农药的废包装物)也不足1吨/年,但是,因为农药过期或过季节销售回收/退回的农药,再加工过程产生的危废(沾染农药的废包装物)超过环评预计的50%;如果企业满足豁免条件,是否还需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鲁环办函〔2016〕141号)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补充报告或固废环境影响专题报告。
根据《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900-003-04类危险废物满足“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豁免条件的,收集、运输、利用、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豁免对象指的是农药使用后废弃的包装物,农药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包装物不在豁免范围内。过期或过季农药回收再加工过程产生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如果每年都较为稳定的产生,且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鲁环办函〔2016〕141号)规定的相关情形,应编制固废环境影响专题报告,并报有审批权生态环境部门的环评、固废管理科(处)和项目所在地环境监察、固废管理机构备案。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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