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医学科设置单独排风系统的区域是否均需要在本建筑物屋顶处设置单独的排气口?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25-09-15

环境 全国 核与辐射安全 综合业务

问题

核医学科设置单独排风系统的区域是否均需要在本建筑物屋顶处设置单独的排气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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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核医学标准相关条款咨询的复函》(辐射函﹝2023﹞20号),《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1188-2021)第6.3.3和6.3.4节规定的单独的排放管道和单独的排风系统,主要指的是手套箱、通风橱等设备的排风管道在汇入“主排风管道前”的部分,应独立设置,防止发生气体回流和交叉污染。经过滤后的气体可汇入到一个主管道中排放,最终在建筑屋顶设一个排气口即可,无需为每个单独的排风系统各设置一个单独的排气口。

关联文件

关于核医学标准相关条款咨询的复函(辐射函[2023]20号)

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118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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