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变动的认定及与排污许可的衔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04-24

环境 江苏省 排污许可

问题

验收后的企业已经取得排污许可,危废产生数量计划发生变动并计划新增危废种类,但无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变动,根据省厅4月6日发布的《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通知》,该项目变动未列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未列入《环评目录》,但有专家提出因为符合苏环函[2013]84号文“危废产量若超过原环评20%或新增危废量种类超过1吨”,也应当认定为重大变动,按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因此想确认1)苏环函[2013]84号文是否仍然有效;2)是否可以提交《建设项目验收后变动环境影响分析》后申请变更排污许可

回复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苏环办[2021]122号,2021年4月6日起实施)规定,省生态环境厅此前印发的有关建设项目变动管理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根据您的描述,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未变化但危废种类增加,与常理不符,建议进一步核实。关于验收后变动管理,请按照苏环办[2021]122号相关规定执行。

评论 0条评论

0/150

  • 按热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相关问答

  • 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的咨询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04-16

  • 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的咨询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05-28

  • 排污许可证申请和竣工验收的衔接问题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01-29

  • 关于验收后变动是否需要做环评的问题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4-08-15

  • 写了变动分析,下一次环评就认可变动内容手续了吗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12-19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