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变动工作流程,有效衔接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设项目变动方面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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