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厂、企业偷排废气、废水的预防建议措施答复意见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5-12-10

环境 全国 大气环境 生态环境监测

问题

1.针对有废气排放的企业,建议在其烟囱等排气口处安装监测污染物的实时监测设备,并与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网联网,有助于实时监测,防止企业在白天按照正常的处理措施处理废气,晚上偷排废气的情况。 2.针对废水漏排、偷排问题:在企业排水口处安装流量计,对其流量数据进行联网监测,一旦发现排水口水量排放与设计排量不符,应查找原因;同时安装污染物实时监测设备并联网实时监测,发现排污口污染物浓度超出标准,立即追究相关责任,进行制止。 3.工厂有保护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义务,设施维护费用由工厂负责。

回复

您好!“关于工厂、企业偷排废水、废气的预防建议措施”来信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现就您所关心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我国现行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开展自行监测并进行信息公开,《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于2014年12月19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部令第31号)》第八条已经对重点排污单位的划定原则进行了规定。   目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符合安装条件的排污口均已经安装了自动监测设备,这些监测设备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按照2014年实施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办法信息公开(试行)》的要求,这些企业已经将自动监测结果发布到各省(市、区)统一组织的发布平台上,发布平台网址已经在环保部官网站进行了公告。   二、关于漏排、偷排的监管   为了确保对企业漏排、偷排等行为的有效查处,环保部配套新修订的环保法下发了《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4个部令,对企业违法行为使用组合拳的处罚力度前所未有,各地移送司法机关的排污企业的违法行为案件大幅上升。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要求健全重点污染源监测制度,落实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当法定责任,国家和地方建立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共享与发布机制,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机制,建立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实施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   我部将在进一步制定相关配套办法中,参考您所提出的建议,完善法律体系和机制建设,有效推进对排污企业的管理工作,最后再一次感谢您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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