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铝行业执行标准问题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6-02-12

环境 山东省 大气环境 环境影响评价

问题

(1)目前在环评审查和排污许可核发过程中,再生铝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2)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见附件3),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见附件4),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其中附件3中含有《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4-2015)(3)根据大气行业标准和综排标准不能交叉执行的原则。请问再生铝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以及氟化物等特征因子是否只需要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4-2015)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两者从其严。

回复

感谢您对山东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希望您继续支持我省生态环境工作,环保事业需要大家的共同参与。针对您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 您好,您的咨询已收到。根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优先于国家标准”及“从严执行”等一般原则,因此,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均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因此,再生铝行业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相关要求;氟化物等其他控制指标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相关要求;锡及其化合物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4-201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4-2015)表5排放限值要求。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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