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与DB37/ 2376—2013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调整了标准范围; ——调整了部分行业或部分区域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调整了部分行业基准氧含量; ——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现有企业在执行本标准前的过渡期内,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刚、史会剑、苏志慧、李玄、李昕婧。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控制指标,国家或山东省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火电厂、钢铁工业、建材工业、锅炉、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焚烧及火葬场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上述企业或生产设施按山东省或国家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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