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1-11-08
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川环发〔2019〕58号)个性因子裁量表第(七)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行为,无环评,有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为2,无环评,无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为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对畜禽养殖场应当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作出如下规定:“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经调查发现,某设计年出栏量8000头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未报批环评文件就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经营,其每座养殖圈舍下方各建有1个养殖废弃物收集池,但无前述规定的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请问应当认定该生猪养殖场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还是应当认定为无污染防治设施?
您好,来信收悉! 根据来信内容,养殖场未报批环评文件并投入生产经营,建有养殖废弃物收集池,属于《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个性因子裁量中“无环评,有污染防治设施”。 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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