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噪声结果保留位数问题的回复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9-01-07

环境 全国 噪声与振动环境 生态环境监测

问题

对于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等噪声标准中,未对噪声结果的保留位数进行说明,日常工作中我们是按多功能声级计的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修约是按照标准中先减再取整修约,最后还是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也有专家要求保留至个位。请问,噪声在何种情况下保留至个位,还是全部噪声结果都要保留至个而HJ 706-2014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中5.4“按5.2和5.3款进行修正后得到的噪声排放值,应修约到个数位”,但6.1 “对于只需判断噪声源排放是否达标的情况,若噪声测量值低于相应噪声源排放标准的限值,可以不进行背景噪声的测量及修正,注明后直接评价为达标”,这一条又没提到保留到个位数。位?

回复

一、《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等噪声排放标准没有规定数值修约要求。在进行环境噪声监测时,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HJ 706-2014)的要求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和修约后得到噪声排放值,修约到个位数。 二、对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时,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附录B和附录C规定的监测方法操作,测量仪器的示值结果按《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与判定》(GB/T 8170-2008)修约到个位数作为最终测量结果。

评论 1条评论

0/150

  • 按热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相关问答

  • 关于噪声监测问题的回复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21-08-09

  • 关于工业企业噪声监测中测定布设疑问的回复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21-06-09

  • 噪声标准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12-01

  • 关于夏季噪声监测的问题回复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9-09-17

  • 关于稳态噪声定义问题的回复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20-12-25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